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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田原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方嫺
高方慧
高振凱
高振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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