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423,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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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剛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萬1,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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