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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6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艾爾發國際有限公司ALPHA GROUP CORP.
法定代理人 陳沅瑜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趙家輝
賴柏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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