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63,2024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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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陳彥瑋 
被      告  張楊憶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陳稱主債務人已清償,原告陳稱執行法院已通知主債務人清償但尚未到款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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