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原 告 趙映光
被 告 陳正敬
追加被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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