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57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0號
原 告 吳珠玲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李安曦(原名李逸詩)


徐柳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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