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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承樺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咘工作室、覃韻、吳怡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7,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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