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13,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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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廖美紅、廖美珠、廖招治、廖美麗、廖美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665元(計算式:902,017元+909,052元+909,052元+727,272元+727,272元=417萬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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