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309,2024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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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09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煥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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