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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
上 訴 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南、蔡立中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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