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48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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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82號
原 告 葉李寶月
葉志峯
葉志崇
葉惠敏
葉惠芬
葉惠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紀晴律師
朱惠君律師
參 加 人 葉武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前5日具狀陳報:㈠被告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信託業務處?該公司信託業務處是否為獨立組織具當事人能力?㈡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8月21日支付轉給命令係命被告向法院支付,何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直接給付原告?另兩造並應就參加人與被告間「新台幣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契約書(自益型)」壹、第11條「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第6項約定應為如何解釋,提出意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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