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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18號
原 告 陳姮君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被 告 劉敏娜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書五狀到院,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41萬4109元,及其中4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2241萬4109元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起訴僅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尚應補繳20萬3896元(計算式:24萬4496元-4萬600元=20萬38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另繳足裁判費為訴訟之合法程式之一,惟繳足裁判費不等同本院業予肯認原告上開訴之追加之合法性,縱原告補足裁判費,本院仍會依法審查原告上開訴之追加之合法性,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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