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536,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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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宗柏即松柏復健科診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國輝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北補字第113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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