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70號
上 訴 人 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籌備處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法國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