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002,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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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1,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及上訴聲明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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