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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金豐
被 告 郭如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被告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學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12年5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1249232600號函為解散登記,並選任曹金豐為清算人,有被告育學公司公示資料查詢、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育學公司公司登記案卷確認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曹金豐為被告育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育學公司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邀同被告曹金豐、郭如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育學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育學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限額內願與育學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被告育學公司於109年5月1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6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育學公司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44萬9593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曹金豐、郭如茵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利率表、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計算方式 1 26萬7411元 4萬4571元 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26萬7849元 4萬4649元 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29萬元 6萬0423元 自109年7月8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04萬4740元 26萬1200元 自109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3萬元 5000元 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3萬元 5000元 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3萬元 6250元 自109年7月8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9萬元 2萬2500元 自109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註1)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 74萬元 74萬元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註2) 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0 16萬元 16萬元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註2)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 8萬元 4萬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註3) 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 6萬元 6萬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5% (註4) 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 296萬元 296萬元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註2) 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4 64萬元 64萬元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註2)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5 32萬元 16萬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5% (註4)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6 24萬元 24萬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5% (註4)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725萬元 544萬9593元 註1:利息部分係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育學公司逾期未清償時,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為年息1.47%)。
註2:利息部分係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16%計算(育學公司逾期未清償時,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為年息1.465%)。
註3:利息部分係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6%計算(育學公司逾期未清償時,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為年息1.59%)。
註4:利息部分係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6%計算(育學公司逾期未清償時,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為年息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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