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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麥明珠
被 告 賴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餘欠本金」各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期間之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1、2、3所示借款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自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並提供訴外人李正義所有坐落桃園市不動產為擔保,如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原依約定完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因李正義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以其未同意提供擔保且未簽名於貸款相關文件為由,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起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評議申請,經原告調查發現該借款經辦業務為被告之姊,其坦承未徵得李正義同意及文件非李正義親簽,原告已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並於112年10月23日塗銷抵押權登記。
依上開約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又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
因被告未依約清償全部到期之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依上開約定,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視為立即到期。
系爭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尚欠本金如附表「餘欠本金」欄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清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42,221元及附件餘欠本金依計算期間及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申請書、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清償金額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臺幣利率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原告依約定及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餘欠本金5,762,263元並給付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請求金額 借款日 借款金額 利息繳迄日 餘欠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金額 1 3,620,000 110年11月25日 3,620,000 111年11月24日 3,620,000 112年5月25日至112年6月25日 2.28% 112年6月26日至113年3月25日 2.736%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8% 38,328 111年11月25日至112年5月24日 38,328 2 1,540,000 110年11月25日 1,540,000 111年11月24日 1,540,000 112年5月25日至112年6月25日 2.28% 112年6月26日至113年3月25日 2.736%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8% 16,305 111年11月25日至112年5月24日 16,305 3 602,263 106年4月21日 2,000,000 111年5月20日 602,263 112年5月21日至112年6月21日 4.48% 112年6月22日至113年3月21日 5.376% 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48% 25,325 111年5月21日至112年5月20日 25,325 合計 5,842,221 7,160,000 5,7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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