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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丁俊元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吳曉怡
吳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處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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