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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林茂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茂雄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2,1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6,0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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