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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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