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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正育
陳惠蘭
陳惠玲
陳秋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追 加 原告 陳惠珠
陳正玹
被 告 陳秋津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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