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1007,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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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蔡錫圭




被 告 周超倫
周超鎰
周淑芬
陳周淑瑛
周植中(起訴前已死亡)

周植經(起訴前已死亡)


周植民(起訴前已死亡)

吳志榮(起訴前已死亡)

吳淑卿

吳玲曄
吳玲珠
吳昭鳳
吳慶和

王周媚秀(起訴前已死亡)

周秀(起訴前已死亡)

陳范素琴(起訴前已死亡)

陳榮華
陳延盛
李陳玉霞
余陳秀娥(起訴前已死亡)

詹陳鄭英
張麗琴(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玲玉(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昌(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家榮(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宏(周植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亦有明文。

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前開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93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劉松男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由劉松男先行取得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權利範圍218.51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A)、權利範圍77.12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B)後,再出售予伊。

劉松男嗣於98年10月9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及建物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A予劉松男,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

劉松男另於98年10月31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B予劉松男,價金為500萬元。

詎系爭地上權A、B於98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伊指定之訴外人莊麗娜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第699號民事判決認定莊麗娜對系爭地上權A、B之設定登記,自始不發生地上權設定之效力,劉松男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

而劉松男業將此部分請求權讓與伊,另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為周植德之繼承人,應依法繼承周植德之一切權利義務,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㈠觀諸本院依職權查詢各被告之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07至213頁;

本院不公開卷),可知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桃園市龜山區、嘉義市東區、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三重區,足見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㈡又原告依民法第353條、第226條規定及債權讓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地上權A、B設定登記予莊麗娜自始不生地上權設定效力之損害賠償,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涉及地上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而系爭土地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審判籍法院,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之。

㈢從而,本件訴訟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備註 1 周植德 100年5月20日死亡,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 2 周超倫 -- 3 周超鎰 -- 4 周淑芬 -- 5 陳周淑瑛 -- 6 周植中 起訴前已死亡 7 周植經 起訴前已死亡 8 周植民 起訴前已死亡 9 吳志榮 起訴前已死亡 10 吳淑卿 -- 11 吳玲曄 -- 12 吳玲珠 -- 13 吳昭鳳 -- 14 吳慶和 -- 15 王周媚秀 起訴前已死亡 16 周秀 起訴前已死亡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備註 1 陳范素琴 起訴前已死亡 2 陳榮華 -- 3 陳延盛 -- 4 李陳玉霞 -- 5 余陳秀娥 起訴前已死亡 6 詹陳鄭英 --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1 張麗琴 2 周玲玉 3 周佳昌 4 周家榮 5 周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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