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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王棟源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67,2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以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宸源公司)邀同被告洪紹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星宸源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臺幣15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被告星宸源公司之負擔,願與被告星宸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後原告星宸源公司於109年8月2日與原告簽立外銷貸款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美金3,000,000元,動用期間自109年8月28日起自110年8月28日,前述期間屆滿前,經原告審核同意,原動用期間繼續展延1年,嗣後亦同,展延後之期間,最長不得逾112年8月28日。
嗣被告星宸源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惟自112年8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被告星宸源公司尚積欠原告美金2,167,269.0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而被告洪紹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外銷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外幣存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已堪信上情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美金/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40,000元 247,269.03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0,000元 9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80,000元 21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250,000元 18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40,000元 18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90,000元 142,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410,000元 30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0,000元 6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450,000元 33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40,000元 105,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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