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