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340,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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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921萬2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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