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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3萬6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208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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