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550,202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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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鄭堅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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