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64,2024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游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9,768元,查原告113年1月24日提出聲請書狀,其擴張訴之聲明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9,76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8,2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