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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綠動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麟
被 告 涂誠文
徐輊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原告原聲明為:㈠被告涂誠文、徐輊翔(下合稱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被告應刪除「Mobile01」網路論壇(下稱系爭論壇)中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之留言,並發函請ETtoday 新聞雲、三立新聞臺移除本案相關報導,本件被告並應在系爭論壇刊登如附件2 所示更正啟事(下稱系爭更正啟事);
㈢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 頁)。
嗣終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113 年2 月27日確認各聲明請求對象、刪除標的後,當庭變更聲明為:㈠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論壇中由被告徐輊翔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表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並由被告徐輊翔發函請ETtoday 新聞雲即訴外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新聞臺即訴外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移除如附件1 所示網址之報導(下逕稱編號1 、2 報導);
㈢本件被告應在系爭論壇刊登系爭更正啟事;
㈣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41 頁至第342 頁、第415 頁至第416 頁),核原告所為除就利息起算日部分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僅係補充、更正欲請求發函移除之文章與發函人別,屬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首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涂誠文為訴外人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騰峰公司)負責人,被告徐輊翔則為被告涂誠文員工。
被告涂誠文於108 年11月購得TESLA ModelX款電動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並行政登記在騰峰公司名下後,向原告洽詢安裝伊自備之電動車充電器、隔熱紙、底盤隔音、電動按摩座椅等事宜進行比價,因屬重大改裝,原告為施工前即告知恐有影響保固之虞,獲被告涂誠文允諾不擔心保固請盡量改裝,其遂於109 年1 月完成施作並交付之,其中隔音施作僅2 萬9,000 元,全數改裝費用則為7 萬餘元。
俟被告涂誠文使用1 年有餘後之000 年0 月間告知系爭汽車發生異常,無法正常啟動、行駛,經TESLA (下稱特斯拉)原廠檢查發現係動力電池組件(俗稱大電池)異常所致並告知因底盤噴塗隔音膠不負保固責任,進而要求原告承擔該維修費用70萬餘元,其認早已告知改裝或將影響保固、係獲被告涂誠文同意施作所為,故表明無法接受但可協助清除底盤隔音膠以利被告涂誠文享有原廠保固,也告知動力電池系統異常乃特斯拉該品項常見問題而與原告施作無關(因改裝項目未涉及該等組件)。
詎被告涂誠文為求原告負擔維修費用,堅稱動力電池系統故障係因原告施作底盤隔音工程所致,更指示被告徐輊翔於110 年5 月3 日在系爭論壇中以暱稱「你這個小癟三」發表系爭文章,以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及「到最後面真的是很想一巴掌往他頭殼小巴下去,他那張嘴真的是會有報應,持續的抹黑特斯拉就算了」、「他對特斯拉的車那麼專業,當下找他的話他一定可以處理好(用嘴修?)」、「只可惜,綠動的那張嘴最後還是輸給了特斯拉的替消費者處理的態度」、「一下一下重重的往綠動臉上根本把綠動打得像豬頭一樣」、「不要再跟那麼不負責任+ 只出一張嘴且無法承擔自己改裝後果的廠商往來,就像我標題說的一樣」等語句,一再指稱、影射原告僅係說嘴、係因施作底盤隔音致動力電池系統故障,對業已使用1 年多之客觀事實置若罔聞;
復於同年月11日、同年月13日分別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採訪時,假稱係因原告使用「吸音膠」施作底盤隔音致動力電池系統異常無法啟動,並經該等公司在網路上發布編號1 、2 報導,其中附件1 各編號原告主張侵害名譽內容欄所示內容,全與事實不合並故意侵害原告名譽。
㈡原告於103 年設立至今乃國內第一家知名電車服務商,廣受各媒體、頻道等邀請採訪、演講,電動車更為目前當紅產業,相關企業營收均為爆炸性成長。
惟本件被告上述行為,不僅系爭文章單在系爭論壇上即有逾40萬筆之瀏覽紀錄,更使系爭文章不斷經由他人轉載在其他網路論壇上,參與討論或發表意見者多以原告名稱諧音「綠豆」並稱不願再與原告交易,新聞報導也持續在網路放置供眾人閱覽流傳,嚴重損害原告名譽,如原告營業額與特斯拉車輛銷售量本成正比,於110 年5 月以前每銷售1 輛特斯拉將使原告營業額約增加995 元,但自被告上述行為後,原告營業額即未隨同特斯拉車輛與銷售量市場成長連動,反係逐年衰退,員工大量離職,更受車友相續嘲諷,迨至112 年2 月營業額已損失924 萬8,940 元,足見原告營業損失與伊等前述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又本件被告業因犯下社會重大金融洗錢、詐欺等犯罪事實與招待檢調人員案件潛逃通緝在案,益徵伊等故意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其當得向本件被告就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連帶給付924 萬8,940 元。
㈢再本件被告不僅共同為系爭文章、接受如編號1 、2 報導採訪,基於網路世界將使各地閱覽者得共見共聞,除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文章,及發函請求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外,應同時刊登如附件2 所示系爭更正啟事,方能恢復原告名譽,並因系爭更正啟事並非要求本件被告對原告公開道歉,而係就系爭文章所言非屬事實予以澄清,令使用系爭論壇之眾人均悉有妨害原告名譽情事,應未違反憲法法庭111 年度憲判字第2 號判決要旨。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85條、第1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論壇中由伊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月3 日發表之系爭文章,並由伊發函請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
⒊本件被告應於系爭論壇刊登系爭更正啟事;
⒋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則以:㈠系爭汽車為被告涂誠文所有,由被告徐輊翔為日常管理使用,於發生保固與否之糾紛後,被告徐輊翔固依被告涂誠文指示在系爭論壇上發布系爭文章,並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採訪公布編號1 、2 報導。
但觀內容均係依實際發生事實為陳述,所附照片與對話紀錄擷圖亦未為任何偽造或變造,乃被告徐輊翔就處理本件爭議過程,基於自身接觸車輛裝修過程及與原告協商修繕之體驗所為陳述,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難認有不法性;
另就個人意見表達內容部分,被告徐輊翔係因與原告反應後未獲滿意回應而抒發情緒,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且就改裝車廠之改裝品質良窳、對客戶反應瑕疵之處理態度,均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屬善意發表適當言論而不具違法性,至編號1 、2 報導部分係記者在字幕上所為註解,非本件被告告知所致,當不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另案)。
㈡縱認系爭文章侵害原告權利,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乃110 年5月以前營業額除以特斯拉銷售額為計算基礎,但參其營業額與特斯拉交車數量非呈對標走勢,更有特斯拉交車數急速下降但原告營業額仍等比上升之情形,是原告求償金額過高也與本件被告前開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至刊登系爭更正啟事是要求本件被告刊登在系爭論壇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乃要求伊等以刊登方式表示行為不當,屬強制不顧真實意願表達與自身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方式,業已侵害憲法保障之思想自由,非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首查,原告主張被告涂誠文購買系爭汽車後,委由其進行改裝施工,嗣於110 年間系爭汽車因發生動力電池組件異常,兩造發生糾紛,被告徐輊翔則依被告涂誠文指示於110 年5月3 日在系爭論壇以暱稱「你這個小癟三」發表系爭文章,復於同年5 月11日、同年月13日各接受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採訪並在網路上發布編號1 、2 報導;
又原告曾對本件被告前開行為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文章列印、報導錄影檔案、編號1 與2 報導擷圖與譯文、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3753 號不起訴處分書、施作報價單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73頁、第135 頁至第160 頁、第227 頁至第239 頁、第261 頁至第268 頁、第315 頁至第338 頁、第363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若上述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先未能舉證證實自己主張、抗辯事實為真實,則他方就渠抗辯、主張事實縱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無從認定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言可採。
查原告既主張本件被告應負故意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人格權侵害責任,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若有事實真偽不明之情形,當由原告負客觀舉證責任之不利益,合先敘明。
㈡第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不同;
後者乃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要旨參照)。
所謂名譽,係指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
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聲譽已遭貶損者始足當之,至於被害人主觀感情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是名譽權之侵害,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為要件;
而言論涉及之人、事不同,揆諸上開要旨,自有不同之適用標準與查證義務;
而合理查證義務,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再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損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固有明文。
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
復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就法益權衡及公共利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行為人之行為足以正當化,即不具不法性(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965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系爭文章標題及前開語句,及編號1 、2 報導如附件1 原告主張侵害名譽內容欄所示言論或文字侵害其名譽乙節,就新聞字幕、記者口述等「2021年1 月花7 萬改裝隔音設備」、「破壞電池組」、「看著自己的愛車的照片越想越氣,認為當初改裝時,業者沒有告知會破壞保固,最後還將問題丟給原廠」之內容,均屬各該報導記者製作,非本件被告所為,又未見原告舉證證明該等內容係本件被告授意由編號2 報導製作之記者刻意為之,抑或製作完畢後經伊等同意公布、上傳於網路上,當不足認屬本件被告所為行為之一,尚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侵權行為要件不合,合先敘明。
㈣就原告主張其餘侵害其名譽之內容,除系爭文章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 就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內文「一下一下重重的往綠動臉上根本把綠動打得像豬頭一樣」、「不要再跟那麼不負責任+只出一張嘴且無法承擔自己改裝後果的廠商往來,就像我標題說的一樣」均為本件被告所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外(下合稱系爭意見),其餘系爭文章中「到最後面真的是很想一巴掌往他頭殼小巴下去,他那張嘴真的是會有報應,持續的抹黑特斯拉就算了」、「他對特斯拉的車那麼專業,當下找他的話他一定可以處理好(用嘴修?)」、「只可惜,綠動的那張嘴最後還是輸給了特斯拉的替消費者處理的態度」及編號1 、2 報導中「確實車弄壞了呀,那要怎麼尊重你」、「看到整個電池都被吸音膠包覆著」、「想說這電池根本就是掉在水泥裡面,然後再撈起來的那種慘狀一樣。
這些做的工法非常的粗糙,而且我們也是花了那麼多錢讓他去施工。
而且還比外面同業做的還要更貴這樣子」等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均有夾敘夾議等兼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情形,揆諸前開要旨,當先判斷本件被告所言是否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再以此判斷伊等所為意見表達之內容是否具違法性無訛。
復系爭言論雖多屬私人恩怨,但係因系爭汽車改裝與特斯拉原廠保固糾紛所生,而本件被告於該等糾紛中僅為消費者,自身並無改裝能力或對保固與否具有影響力,查證能力尚屬有限,系爭文章張貼之系爭論壇又為特斯拉車輛討論區,多為具有特斯拉廠牌車輛或對之有興趣者人等所瀏覽使用,編號1 、2 報導亦屬新聞媒體記者基於此等議題與車輛本身安全性或改裝疑義以為採訪報導,是關於改裝與保固糾紛,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據前揭說明,原告名譽當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即系爭言論之合理查證義務應適度放寬,以實現多元價值之功能,彰彰甚明。
經查:⒈原告確曾為被告涂誠文系爭汽車施以含隔音、拆解電動椅安裝等改裝工程,且該隔音工程確會一併對系爭汽車底盤全面噴灑塗劑一節,有施工報價單、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363 頁、第388 頁;
新北地檢110 年度他字第8313號卷,下稱新北他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44頁),並有原告與被告涂誠文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呈現出其於109 年1 月9 日表示:「底盤隔音工程含電池底部吸震棉施工。
可吸收底盤下的震動與噪音。
這是目前業內只有我們這麼做」等可見底盤隔音工程範圍會涵蓋至動力電池組件底部等文字(見本院卷第368 頁),以及原告於另案偵查中書狀所載:「底盤隔音工程使用吸震膠噴塗於底盤施作,為業界小客車、大客車之常見施工方式……我方施工僅噴塗吸震膠於車輛底盤正下方……」、「……吸震膠使屬於可清除之膠材」等文字足資憑佐(見新北他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48頁),堪謂系爭言論中提及動力電池組件亦受噴漆乙事,要非全然無據。
⒉紬繹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66頁;
新北他卷第51頁、第62頁至第71頁),可見本件被告於110年4 月1 日傳送系爭汽車底盤照片,表示某日停車一晚後翌日竟無法發動、動力電池系統直接呈現0%電力,然特斯拉原廠稱因動力電池組件因被噴塗包覆塗料而破保,原告先表示底盤外觀與電池無關,應是特斯拉原廠自身動力電池組件問題,但對本件被告回覆特斯拉原廠表示因外觀受有塗漆而破保、無法給予保固,若更換新電池為72萬元後,其確先稱要將系爭汽車先自原廠拖出、除膠(用途為吸收震動及聲音使用)讓原廠同意送回美國出保,惟不能讓原廠知悉其存在或協助幫忙除膠,更舉例陳稱特斯拉原廠會以諸多理由不予出保,故若系爭汽車發生異樣,不得先送回原廠而應先告知讓其處理;
然數日後原告並無任何派遣拖車等將系爭汽車拖離原廠修車廠之行動,並於本件被告質疑其行動能力後表示尋覓場地中,又旋稱不得將系爭汽車安排出廠,反而應由本件被告尋找消基會申請調解、召開記者會或請特斯拉原廠提供損害部位零件紙本說明以利出保,在在告知應由特斯拉原廠處理保固責任,嗣更稱如讓系爭汽車離開原廠修車廠將令特斯拉原廠得以規避責任,並以多件事例主張均係動力電池組件自身瑕疵所致等事實經過,足見系爭言論中關於提及原告質疑特斯拉原廠作為及表示自身專業一節,尚非全屬子虛。
⒊佐以系爭汽車結算單中記載終於110 年4 月22日結算花費金額共6 萬7,133 元(含人工、高壓電持安全檢查《翻新》等項目),關注問題欄更載:「高壓電池進行檢查,因為外觀有做隔音噴漆,不予保固此部分,以與電池工廠確認酌收零件費用」(見本院卷第67頁;
新北他卷第166 頁),以及本件被告所提系爭汽車於維修時由特斯拉原廠人員拍攝比對照片中呈現噴漆狀況之態樣(見本院卷第52頁;
新北他卷第165 頁),益徵系爭汽車動力電池組件發生問題無法正常啟動該車,無論究為特斯拉動力電池組件自身瑕疵,抑或該底盤隔音工程噴膠施作所致,確因電池底部噴膠之情事變成特斯拉原廠不予保固之理由,但終係以酌收零件費用而非要求鉅資更換動力電池組件,使系爭汽車維修費用得以降低等客觀事實,要無疑義。
⒋比對勾稽上情,原告就系爭汽車底盤隔音工程之施作範圍涵蓋動力電池組件外觀噴膠,也因該等噴膠致使動力電池組件於不明原因異常無法發動時被特斯拉原廠表示不負保固責任,惟於本件被告要求原告說明、處理時,原告前後說法不一,更不斷表示必為動力電池組件自身瑕疵,且特斯拉原廠有不予保固之極大可能性,是兩造間就解決系爭汽車問題溝通已互有情緒,於取得系爭汽車結算單得知並非全數自費新動力電池組件,而僅係酌收零件費用6 萬7,133 元後,主觀上認定全屬原告推諉卸責,而為系爭意見、言論,措辭上難免較為激動,然應未達偏激不堪之言詞,則本件被告就意見表達部分亦可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揆之前揭要旨,尚不足認定本件被告有何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抑或具不法性而成立人格權侵害責任,洵堪認定。
㈤原告雖主張曾向本件被告告知改裝施作將失去原廠保固,伊等明知此情,猶張貼系爭文章、為編號1 與2 報導採訪,並遭眾人轉貼系爭文章、使其營業額大幅下降,侵害其名譽權,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特斯拉新車品質有限保固條款節本、109 年至112 年綠動未來營業額與特斯拉交車數量統計表、交易金額統計表,109 年至112 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及特斯拉社團討論文章與文字檔列印為佐(見本院卷第364 頁至第368 頁、第387 頁至第389 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187頁至第225 頁、第393 頁至第403 頁、第75頁至第124 頁、第371 頁至第379 頁)。
但以:⒈暫不論該對話紀錄擷圖並無前後文,無從判斷實際內容,被告涂誠文更祇傳送:「對啊」、「所以你根本沒說會破保,您認為也不會,我也不會認為破保呀」、「你有說椅子。
椅子我承認,我也說沒關係」、「噴這個膠,你的立場就是跟貼保護貼一樣」等文字。
徵以兩造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所示(見新北他卷第67頁),被告徐輊翔在群組中以原告表示一開始施工就告知所有改裝工程都會破保,於獲得被告涂誠文同意方進行系爭汽車改裝工程為由詢問被告涂誠文,則經被告涂誠文回覆:「椅子我知道啊,噴這個膠,他哪有說」、「噴這個膠會破保?」等文字,原告也傳送:「你車身貼膜有破保嗎?會因為貼膜而導致車輛無法行駛?」等文字在案,不僅證明被告涂誠文祇肯認原告於施作前曾告知電動椅改裝項目將影響保固、伊斯時認知原告認為噴漆與貼保護貼情形相同乙情,原告亦坦言此情在卷,自不足以作為本件被告明知該等改裝工程均會遭特斯拉原廠認為不予保固,猶仍因系爭汽車維修糾紛而故意為上述行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侵害責任之積極證明。
⒉再就商譽受損及損害賠償額認定一情,觀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269 頁;
新北他卷第71頁),姑不論統計表全屬原告單方製作,購買特斯拉消費者是否改裝尚屬未定,營業額也常受疫情、競爭者數量多寡等諸多因素影響外,原告不僅於110 年5 月13日一度與本件被告激烈討論時表示因伊等行為反令其生意變佳,質之前揭特斯拉社團討論文章與文字檔列印文件(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124 頁、第371 頁至第379 頁),原告多對轉貼系爭文章者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要求立即刪文,遭到網路使用者奔走相告,則即便原告所稱商譽受損之事為真,究否係本件被告舉動抑或原告自身行徑所致,尚難率斷,至本件被告有無涉犯洗錢、詐欺等犯罪事實或招待檢調人員等,全與伊等在前揭行為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毫無關聯,是均不足認與本件被告上開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及因此受有營業額924 萬8,940 元損害。
㈥遍觀現有卷證資料,無從認定本件被告就該等行為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或人格權侵害責任,是本院當毋庸論究本件被告對原告之連帶賠償額、被告徐輊翔刪除系爭文章、發函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與2 報導,以及由本件被告在系爭論壇上刊登系爭更正啟事是否侵害憲法思想自由而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適當處分予以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指摘本件被告之行為,部分內容難認與本件被告相關,系爭言論則經伊等為合理查證義務,系爭意見尚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或人格權侵害行為。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㈠本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4 萬8,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徐輊翔應刪除系爭論壇中由伊所設立暱稱為「你這個小癟三」帳號於110 年5 月3 日發表之系爭文章,並由伊發函請東森新媒體公司、三立電視公司移除編號1 、2 報導;
㈢本件被告應於系爭論壇刊登系爭更正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件1】
編號 報導媒體名稱 報導日期 報導標題與網址 原告主張侵害名譽內容 1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Ttooday新聞雲) 110 年5 月11日 獨/ 花4 百萬買特斯拉改善隔音他控「底盤變成這樣」差點不能保固 https ://www .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 htm (擷圖與譯文如本院卷第227 頁至第233 頁所示) 被告徐輊翔錄音言論:「確實車弄壞了呀,那要怎麼尊重你」 被告徐輊翔言論:「看到整個電池都被吸音膠包覆著」(按:本院卷第359 頁原告誤載屬於編號2 報導之內容) 2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LIVE新聞) 110 年5 月13日 獨家改裝電車隔音車主控" 底盤變水泥" 險不能保固 https ://www .youtube .com/watch?v=bKSe1YGiT44 (擷圖與譯文如本院卷第234 頁至第238 頁所示) 新聞字幕:「2021年1 月花7 萬改裝隔音設備」、「破壞電池組」 被告徐輊翔言論:「想說這電池根本就是掉在水泥裡面,然後再撈起來的那種慘狀一樣。
這些做的工法非常的粗糙,而且我們也是花了那麼多錢讓他去施工。
而且還比外面同業做的還要更貴這樣子」 記者口述:「看著自己的愛車的照片越想越氣,認為當初改裝時,業者沒有告知會破壞保固,最後還將問題丟給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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