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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許光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德怡間112年度重訴字第69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5萬4,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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