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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永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零參拾貳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捌拾壹萬零壹佰參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此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訴訟標的物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
地政機關現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房地於一定期間內之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一)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28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其於起訴即112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56萬1,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北地政雲地價查詢畫面可佐,是該兩筆土地之交易價格合計為2億4,066萬9,000元【計算式:56萬1,000元×(428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2億4,066萬9,000元】,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該兩筆土地之權利範圍各為1/16,是該兩筆土地於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504萬1,813元【計算式:2億4,066萬9,000元×1/16=1,504萬1,813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二)附表編號3及4所示建物之面積分別為111.48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00.79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71.07平方公尺×1/16)=111.48平方公尺,小數點下第2位四捨五入】、136.09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25.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71.07平方公尺×1/16)=136.09平方公尺,小數點下第2位四捨五入】,依本院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與該兩筆建物為同路段之建物於111年7月至112年7月期間之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36萬3,2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相似,與上訴人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上開建物價額核定之依據,是該兩筆建物之交易價格合計為8,991萬7,424元【計算式:36萬3,200元×(111.48平方公尺+136.09平方公尺)=8,991萬7,424元】,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該兩筆建物之權利範圍各為1/2,是該兩筆建物於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495萬8,712元【計算式:8,991萬7,424元×1/2=4,495萬8,712元】。
(三)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萬525元【計算式:1,504萬1,813元+4,495萬8,712元=6,000萬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8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萬6,056元後,尚應補繳38萬4,032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三、次查,依上訴人113年3月25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萬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編號 類型 不動產標示 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6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6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 1/2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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