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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0元+8,000,000元=28,0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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