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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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