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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志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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