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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春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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