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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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