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吳麗珠、林健昌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0年9月12日 82年4月12日 1327萬元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