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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錢時霞(即劉桂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2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3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4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5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6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1 1000 007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1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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