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837,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饒芷禎
訴訟代理人 徐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601 002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920 003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04 004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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