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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洪春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養父洪萬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養母洪賴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與聲請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62年3月5日為養父洪萬映、養母洪賴葉收養。
現因養父、養母死亡。
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憑,又聲請人之養父洪萬映、養母洪賴葉分別於71年4月18日、109年10月19日死亡等情,有各該除戶資料在卷。
再者,聲請人之養女己○○、兄弟姊妹庚○○、辛○○、丙○○、壬○、癸○、甲○○均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112年12月19日終止收養同意書在卷,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乙○○、丁○○、戊○○經本院112年12月7日通知十日內表示意見,迄今未為任何主張或陳述,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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