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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陳碧珠
失 蹤 人 張波君
關 係 人 張金美
陳銘鴻
張寶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波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波君(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波君遺產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陳碧珠係失蹤人張波君之妻,張波君於民國87年3月10日,即因不明原因失蹤,現失蹤迄今已逾22年。
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17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1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張波君之勞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87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87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87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87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僅有於75年7月5日前有投勞保紀錄及於87年12月1日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87年士檢偵仁緝字1221號發布通緝,其餘無上開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5019號函、臺北○○○○○○○○○112年5月17日北市內戶資字第1126005587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5782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6月20日領一字第1125313892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36頁、第38至40頁),並有本院112年7月17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66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87年3月10日失蹤時起,計至94年3月10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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