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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徐榮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徐珞瑄(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徐珞瑄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珞瑄為聲請人徐榮懋之胞妹,兩造母親於民國000年0月間死亡,聲請人聯絡不上徐珞瑄,因而至警局通報失蹤人口,經員警告知97年間即有人去通報徐珞瑄為失蹤人口,惟當時未記載係何人通報,是徐珞瑄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徐珞瑄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97年4月11日戶政單位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本院復依職權函調徐珞瑄之社會局相關津貼補助資料、殯葬紀錄、健保紀錄、衛福部相關津貼補助資料、勞保相關津貼補助資料、公務員相關退撫紀錄、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徐珞瑄領取相關津貼補助、勞健保資料、退撫資料、入出境資料,亦無相關治喪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衛生福利部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函在卷可參,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17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徐珞瑄陳報其生存,或知徐珞瑄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徐珞瑄於失蹤屆滿7年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徐珞瑄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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