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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蘭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許澤津(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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