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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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