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小,102,202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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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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