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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宛蓁(原名:宋沛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因本院112 年度勞簡字第7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具體載明不服範圍,應係針對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313 元,又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予以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萬3,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至上訴人聲明請求逾11萬3,313 元即擴張請求8 萬1,638 元部分,核屬第二審訴之追加,應待上訴人業已繳納前開上訴裁判費而合法上訴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審酌該追加部分是否合法暨另徵裁判費等疑義,本院自不就此部分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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