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補,185,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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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李怡德

被 告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職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為20,133元: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不合法,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恢復職務,核其勝訴所獲得之利益,乃此間薪資之利益,又兩造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0元(計算式:100,000×12×5=6,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0,1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兩造曾經勞動局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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