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補,196,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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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賴亞靚
何螢螢

林岱宥

彭衍絜
何家瑜
兼 上五人
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健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0,021元,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
又如雇主為「苡兆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莊修展」,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請一併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仍主張雇主為「莊修展」,亦請提出「莊修展」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另請依上開審理細則一併提出原調解聲請狀之影本2份(備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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