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蕭新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3,496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