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馬樹本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黃俐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就被告民事答辯三狀第壹、三段所載關於被告並無將海研一號研究船出租或供使用予詮日儀企業有限公司,以及第壹、四段所載關於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並非計畫委託人、被告未向其收取海研一號研究船使用費等之抗辯,有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以達訴訟上充分攻防程度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就此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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